[导读]: 申茵律师团,深圳买房父母出资部分离婚时怎么分割,现执业于申茵律师团,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
申茵律师团,深圳买房父母出资部分离婚时怎么分割,现执业于申茵律师团,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离婚了,保险分还是不分?
核心内容:保险的类型多种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一:退保还是续保离婚时怎样才划算
张先生和妻子王华2010年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了儿子冬冬,因此王华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婚后王华为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医疗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去年,张先生发现太太王华有婚外恋,经过暗中调查,他掌握了妻子外遇的证据。但当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之时,王华坚决不同意离婚。张先生只好在半年之后提起了第二次离婚之诉。这次王华终于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张先生抚养,但是对于张先生购买的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庭审中,张先生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王华则认为,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张先生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法院告知王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有权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退保将产生手续费,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佣金以及已承担的保险所收取的费用总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剩余现金价值,即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若投保时间短,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因此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华同意不要求退保,投保人变更为张先生,张先生继续缴纳保费并向王华支付一半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
案例二:离婚前为TA买的保险我能自己领退保金吗
郑中和黄兰兰是一对80后小夫妻,因为工作关系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因此婚后仅一年时间,夫妻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加上兰兰的父母一直看不起郑中,常在兰兰面前唠叨郑中要钱没钱、要房没房,并经常趁郑中出差的时候给兰兰介绍对象。
婚后第二年,兰兰就向郑中提出了离婚,郑中早就发现兰兰父母打的如意算盘,觉得勉强维持婚姻也毫无意义,因此郑中也同意离婚。
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后就正式分道扬镳。离婚后不久,兰兰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是婚后自己为郑中购买的寿险。想到是自己出钱买的,离婚后也不可能再为他交保险,兰兰就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领取了约14000元的退保金和红利。不久,兰兰接到了郑中的电话,气冲冲地质问她为何偷偷退保并私自领取了退保金。兰兰为郑中购买的保险,应该如何处理呢
婚姻存续期间黄兰兰以郑中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因兰兰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进行约定且未进行分割,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即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后一方即便私自退保并领取了退保金及红利,这笔款项也应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案例三: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前妻时,怎么办
老李和周老太都是丧偶老人,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很快登记结婚。老李想着终于可以过几年安生日子,好好享享清福了,所以把自己的退休工资卡直接交给了周老太,家里大大小小的事也都仰仗周老太去办。周老太比老李年轻十多岁,还真把里里外外的大事小事都张罗得妥妥帖帖。
但老李的好日子没能长久。有一天老李偶然翻看存折,发现自己的退休金缩水厉害,一调查才知道周老太有个智障儿子,为了养儿子周老太经常取钱送给儿子。老李感觉自己上了周老太的当了,决定和她离婚。但老李前不久刚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人写的还是周老太的名字呢,他该怎么办呢万一今后发生了保险事故,离婚了受益人却还是周老太,那自己岂不是冤上加冤吗为此,老李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因周老太是受益人,因此若老李发生保险事故,周老太作为受益人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肯定有违老李离婚后的意愿。因此,律师建议老李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案例四:孩子的保费谁来续交
徐斌和李莉夫妻俩经营着一家民营企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人寿险,每年交保费10000元,已经连交了6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去年协议离婚,孩子跟随李莉共同生活。
不久前,李莉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续保,若需要应尽快缴纳孩子保险的保费。李莉这才想起来离婚前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但离婚后自己没了经济来源,现在无法交保费怎么办保险公司告诉她,如果三十日内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情急之下,李莉致电徐斌,希望他能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但徐斌以孩子不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李莉能否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呢
关于孩子保费的缴纳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进行明确约定。若不想终止保险合同,离婚时李莉可要求徐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离婚后的缴费义务则由李莉继续承担。当然,因缴纳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义务,因此若徐斌拒绝承担,李莉也只能自己承担缴费义务。
如何分割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
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由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较为方便,笔者在此不再探讨,主要探讨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公司中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 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的难点 、界定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区别比较困难 分割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企业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这样做肯定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共同财产难 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所以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使法院在分割公司财产时处于两难境地。 、对证据的认定难 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如张某诉李某离婚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王某合伙经营汽车修理厂,后张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诉讼期间,李某与王某合伙纠纷案在另一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企业无净资产,欠外债100万元,同意散伙,双方各承担50万元债务。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李某持调解书要求张某分担共同债务25万元。法院是否仍需要对该证据进行核实,认定为证据,成为一大焦点。如不核实则可能会显失公平。 二、分割夫妻在公司中共同财产的特殊原则 、维持公司社团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不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同时,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的基础,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要确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切实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 、坚持婚姻法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对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以往对简单的生活、消费资料的分割,它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调整领域,涉及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尤其是与公司法的协调。如果在分割时与上述法律法规相矛盾,就会错判。 、既要体现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又要兼顾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确立股东的身份及其权利、义务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来确认,但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立夫妻公司时,应推定夫妻股份相同,克服公司法的局限性,按照民法及婚姻法的原则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三、对几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夫妻财产分割方法 、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公司,并占有一定份额股份的情形。根据该类财产的性质,不能直接分割出资财产,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进行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1、直接转让出资。德国和法国在处理该类问题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德国有限公司法第15条、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均有明确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可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该方法是指,参与经营公司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转移给另一方,从而该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 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但该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制约:第一,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第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是否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该处理方式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持公司股权一方进行评估,操作起来简单方便。但由于受上述两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2、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不一致,同时由于有限公司财务不公开,只有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直接按出资价值补偿,对另一方可能会明显 不公平。因为公司的财产不断增加,股份也会增值。3、拍卖分割。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想拥有股份,二是双方都不愿意拥有股份。在第一种情况下,可由双方竞价,谁出价高股份归谁。在第二种情况下,可将股份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竟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成交价无优先购买权。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公司,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主要有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50%,二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区别如下情况对待:1、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对该企业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拥有公司股份。对于在工商登记中反映双方投资比例不一致的,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推定双方投资比例相等,均为50%的股份。因为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相互信任,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但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在出资时是平等的,股份也应视为相同,应打破公司法的局限,按照婚姻法的原则来协调与公司法的冲突,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2、对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另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了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由于双方已不再相互信任,不能共同经营,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能判决共同经营,应对公司进行审计,判决经营公司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股份的损失。即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另一方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但在操作时应注意到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人数应在两人以上的规定。为了避免夫妻一方退出夫妻合股公司后所导致的该公司在人数上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后果,可采取由双方协商,或由一方指定一定份额的股权受让人,由该受让人取得一定份额的股权。同时,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3、对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清算后注销,也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审计后,由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对拍卖后的价金由法院进行分割。 、对以他人名义入股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将共同财产交由第三人入股,第三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夫妻双方都不是股东。但平时是通过第三人分得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对股份进行评估,由第三人折价给付股金,将股金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第三人不退出股份,相当于股权转让。第二种处理方案是第三人退出公司股份,以第三人的名义对外转让股份,夫妻双方愿意要股份时,支付对方股价的一半即可,夫妻双方都不要股份时,由他人购买,支付的股金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